Tiger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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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喔嗨爪

其實已經荒廢功課很久了(汗)

不過,昨天因為九頭蛇重新燃起我對刑法總則的興趣。究竟這種神關聯從何而來?


邢總不是有個題目挺熱門的嗎?論教唆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與正犯後正犯的差異(我快不認得犯這個字),立馬令我聯想起嗨爪這個千古最邪惡組織。


怎麼說呢?假設一個殺人事件,冬兵出的手,那麼九頭蛇到底應該成立何種罪名呢?我認為應該要先從冬兵的責任能力來看。


神馬是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在當時具有自我決定,可以依照他個人判斷不去做違法事情的能力。冬兵有這個責任能力嗎?我認為沒有!冬兵是Bucky在承受重大精神及肉體創傷之後出現的一種狀態,是Bucky的另一面,冬兵就是Bucky,而不是另一個獨立的個體。Bucky因為受到創傷,做出那些事情,我認為他在當時是心神喪失的狀態,應該是無責人能力人。


這裡就要跳到之前在微博上一則還滿多人在轉的推文。裡面提到大概是"冬兵是有一定程度的意識,所以要皮爾斯親自來跟他溝通",我是比較不贊成這樣的說法。這樣的說法,就好像冬兵之前是認同九頭蛇的理念才去殺的人,因為現在他有了動搖,所以才需要皮爾斯跟他來"溝通"。可我認為那根本就不是溝通,只是皮爾斯喜歡屁一下他的理念而已。當初我的電腦老當機的時候我也會跟它說拜託啦姊接的工作要做不粗來了乖乖的好嗎?柔性勸說無用之後拍個幾下,還是不行我就立馬叫科學家啊不對是我弟來給它重灌了啊,我覺得皮爾斯對冬兵就是這個態度。先給你好言兩句,不行就甩巴掌,再不行就直接開洗腦大決。冬兵做那些事不是他選擇要不要做,他只是因為被洗腦了執行任務而已。那個跳針我認識他也不是什麼冬兵的意識,那是之前被壓抑的Bucky要跑出來的徵兆而已。


再跳回來我們的課題討論上(啥)。既然冬兵是無責任能力人,那麼九頭蛇應該成立何種犯罪呢?

1.教唆犯:教唆犯的定義是A教唆B去犯罪,但A僅止於引發B去犯罪的決意而已。九頭蛇制定計畫選定受害人,做的不只引發犯罪決意,所以不是教唆犯。

2.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要兩個以上的人,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冬兵在殺人的時候九頭蛇組織是躲在後面的,能夠構成這個的大概就是跟冬兵一起去的小弟吧。所以這也不成立。

3.正犯後正犯:這通常會出現在組織犯罪裡,很像了吧,九頭蛇叫冬兵去殺某某,冬兵也去做了。BUT!被利用者應該要具備所有故意犯罪的要素,除了犯罪行為,還要有動機,他要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還有做了以後會有什麼後果,還是選擇去做了,不只是工具而已。冬兵並不具備這個要素,所以也不是正犯後正犯。

4.間接正犯:這個的定義是,支配他人行為工具,居於掌握全局之幕後支配者地位,控制整個犯罪行為的過程的。被利用人也就是冬兵,他有去殺人嗎?有,構成要件該當。他殺人有違法嗎?有,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但他有無責任?沒有。故九頭蛇應成立間接正犯,Bucky心神喪失為無責任能力人,不應為處罰對象。


不知道老師對我的分析會給我幾分呢(0分吧)?但我想我再也不會搞混這幾個名詞的定義了,嗨爪真是寓教於樂來著(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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